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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新规:网站应主动删除易制毒品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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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zhang0007 发表于 2010-9-30 1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严厉打击网上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公告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方可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在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前,应当向网站主办者、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

  公告要求,网站接入服务商不能接入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网站主办者应当加强对网上虚拟社区、论坛的管理,主动删除本网站上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信息。如违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uyufeng 发表于 2010-9-30 16: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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