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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法披露信息最高可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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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6-27 06: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长沙6月25日电 (记者 侯琳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窃取或披露、出售信息。对于违规的单位可罚款5万至10万元,个人则可罚1万至3万元……”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对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其中包括,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信息;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
条例还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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