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0:16:21

石家庄工商局:网上开店将进行实名登记

据统计,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倍增长。网络购物日渐成为一种时

尚,网购内容也无所不包。据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统计,2010年一季度受理投诉25起,网络投诉呈快速上升趋势。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束了网络购物的监管空白,从4月2日—21日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月18日下午,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邀请了熟悉电子商务方面的教师、律师、法学专家,针对《暂行办法》收集意见。

网上开店要实名登记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办照条件的只需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那里注册真实信息即可,实现了经营者从虚拟走向真实,使监管部门能确定监管对象。

对此,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注册科科长牛丽萍表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是在互联网上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可以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当交易量达到一定量时再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而对于如何确定交易量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暂行办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河北华瑞文化公司总经理赵世勇建议,电子营业执照的办理应该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毕竟网络购物和实体店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应该考虑它的方便和微利的特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建立一个完善的诚信评价体系和权益维护体系是最为关键的,《暂行办法》对这方面都有涉及,因此《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也有消费者担心,实名登记注册也挡不住骗子花样翻新,最主要的是监管及时跟进。

消费者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违反上述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暂行办法》中规定,网购店主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电子商务系主任张金华认为,电子凭证作为一种维权凭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中应当明确电子凭证包括哪些凭证和具体的制式,这样更加便于卖家操作,也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网店不得搞霸王条款

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意味着,网店不得搞霸王条款,例如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否则,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

《暂行办法》鼓励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此,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樊鸿雁教授认为,‘保证金制度’在暂行办法中只是‘鼓励’,在维权力度上远远不够,对店主也没约束力。应当建立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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