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Alibaba.comLimited(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中国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大宴会厅1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下列事项: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
3.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依据本决议案(c)分段所载,并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力及作出或授予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於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债券及可换取本公司股份之债券);
(c)依照本决议案(a)及(b)分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依据(i)配售新股(按下文之定义),或(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力,或(iii)任何现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职员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力,或(iv)任何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其他类似安排者除外),须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而以上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载於本决议案之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於该日期当时持有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授予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或授予或发行认购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类似文据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考虑及根据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之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情况之费用或延误,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B)「动议:
(a)依据本决议案(b)分段所载,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及所有有关之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及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认可作此用途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以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依照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可购回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以上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具有召开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5(A)项决议案(d)分段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C)「动议待列於召开本大会通告中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得通过後,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後购回之股份数目面值总额(最多以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为上限),将会加於本公司董事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A)项决议案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之上。」
(D)「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的规限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由当时唯一股东通过之决议案及董事会通过之决议案批准及采纳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其後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经股东修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下将发行之本公司股份;
(b)董事根据以上本决议案(a)分段的批准所配发、发行或处置的本公司股份不多於37,915,551股;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具有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d)分段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6.讨论本公司任何其他事项。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并在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之认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如属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将接纳当中享投票优先权者(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之投票,而其余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之投票则不获计算。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之投票优先权将以本公司股东登记名册排名先後次序决定。
(4)本股东周年大会预计需时半天,出席本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须自行安排交通和食宿;以及负责准备全部所需旅行证件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股东就本股东周年大会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予本公司电话热线,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6)本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地点的地图及相关交通资料会随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的通函寄予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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