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3:16:17

个人网店实名制2010年7月1日施行

早报讯 个人网上开店实名制原则确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网店店主,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违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4月,工商总局曾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个人网店实名制一度引发轩然大波。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在答记者问时称,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称,目前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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