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版权战加剧 网站如何借“避风港”免责
http://res.tech.ifeng.com/attachments/2010/10/21/rd_rs_bce91c9e287a0f8aaac33217319a8c25.jpg视频网站上演版权大战。11件和712件,这两个数字分别是2007年和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数量。3年增长60多倍,占到法院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近四成,反映了近年来国内视频网站版权之争愈演愈烈之势。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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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某艺人婚纱礼服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正途公司将酷6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避风港规则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正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经营者逐渐成为了法院被告席上的常客。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网站仅提供服务平台,对涉案的内容并无审查义务或者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即被告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那么面对侵权纷争,网站是否都可以采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吴园妹认为,适用避风港原则还需满足一定的规则。她就此类已宣判的几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尽到事前提示义务能否免责
BBS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信息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故要求被告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已超出了BBS经营者应具备的一般审查能力。
【案情回放】
2008年,原告张先生登录某知名论坛,发现其中存在多条具有侮辱性和攻击性的言论的帖子,张先生认为这些帖子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多次致电被告公司,但一直未获联系。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上述帖子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称:作为电子公告的服务商,我公司只是提供空间的服务商,不是帖子的所有者。上网用户责任自负,BBS服务提供者只有提示义务,对于明显违法的帖子进行事后删除。我公司已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提示用户不可以发布非法的内容,并在论坛的显著位置对于举报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张先生从未向我公司进行过投诉,我公司在发现案外人发出的不规范的告知函后进行了删除,不存在侵权的过错。
【法官说法】
BBS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信息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涉案言论内容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反动、淫秽等信息内容,故要求被告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已超出了BBS经营者应具备的一般审查能力。
为尽其一般审查义务,被告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已将使用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告知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所贴言论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用户如发现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使用协议的,有权按BBS投诉规则进行投诉,且告知了投诉方式,故被告已经对用户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在得知起诉后,已经删除上述帖子内容,履行了其事后监管义务。据此,被告已经尽到其作为BBS管理人的一般审查义务,可以免责。
【法律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是涉及互联网民事行为的前提性条件,作为网站经营者对于网站中具有上述特征的信息应当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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