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1-12-20 17:01:33

“盛大富翁”从此名正言顺

□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敖颖婕
晚报讯 从风靡了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游戏,“大富翁”这款游戏经久不衰,也由此引发了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关于“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使用 “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宇公司是注册在台湾的一家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大宇公司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经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名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2005年7月18日、2005年8月12日,大宇公司授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分别对盛大公司的 http://rich.pop-tang.com、http://rich.sdo.com/web1.0/index.asp两个网站出现“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及盛大公司对 《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大宇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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