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3-14 19:26:09

国家工商总局:预收款式团购不得设定退款限制

  法制网北京3月14日讯 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针对网络团购的特点和消费投诉中反映出的热点问题,《意见》中对团购网站经营者承担的主要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针对团购产品质量及虚假宣传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团购网站经营者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

  二是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针对“霸王条款“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是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意见》中还对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规范团购促销活动等几项主要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

  《意见》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将团购网站作为网上巡查的重点巡查对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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