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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众反侵权案:管辖权异议再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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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达人 发表于 2010-2-24 04: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比特网(ChinaByte)2月23日消息 近日,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力乙公司侵权案又有新进展。比特网获悉,新网互联公司继被上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这意味着,移动商务维权一案将继续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P><P>  去年8月,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晟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上海力乙工贸有限使用通信共用码12114提供相关手机服务涉嫌侵犯其专利为由起诉该公司。随后,被告上海力乙日前要求增加6家共同被告,其中包括世能公司、启能公司、新网互联公司、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华瑞网研公司、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等。</P><P>  2009年底,被告新网互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新网互联此异议被驳回,遂又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P><P>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上诉人以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审被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利用通信共用码“12114”发布相关信息侵犯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遂以该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后追加上诉人及其他五原审被告。本案系发明专利纠纷。本案原审被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普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两被上诉人选择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P><P>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本审定为终审裁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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