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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三审 定密不准也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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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1: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7日上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此前,修订草案在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据悉,在提交审议的三审稿中,对机关单位内部乱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还增加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配合调查泄密案件的义务的条款。

定密不准也将受处罚

此前,在《保密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定密不准、乱定密的问题就一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本次分组审议时,有多位与会委员明确表示,很多本不应该属于保密的内容都加上了保密的字样,保密过宽、过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而定密过宽,也容易产生一些制度上的漏洞,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

有参与审议的委员介绍,在西南某省曾发生这样一件事:省内20多个农村突然接到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通知,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申请贷款。村干部到信用社去查,对方却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查实。一定要防止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不便。该委员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一条规定,即三审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此条款,曾参与《保密法》修订的多位法律学者都表示了不同程度的认可。

增加定密不准和乱定密这一条,我觉得非常好,可以防止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对此表示赞赏。

在他看来,在实践中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在可定可不定的情况下往往定密,这对信息的公开和流动性会产生消极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亦表示,新增加的条款明确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的义务,也能够更好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

不过,也有委员和专家对新增加的这一条款是否能落到实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贺一诚委员表示。他建议,关于国家秘密等级的界定和定义要清楚,在制定时应清晰严谨、表达准确,不要含混不清、模棱两可,这样才能便于遵守保密规定。

周汉华教授则提醒立法者注意另外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即有些事项不定密,还较容易发现问题,一旦定密就很难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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