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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一再发生呼唤网络伦理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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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4: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柳塘风

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因主持了一项国家假日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建议取消五一黄金周之后,在百度贴吧上遭遇恶语谩骂和侮辱,他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关闭蔡继明吧,并向对方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百度公司回应称,自己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蔡的诉讼请求。(据6月11日《羊城晚报》)

涉嫌网络侵权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不管此案最后判决结果如何都值得关注。

蔡教授因主持一个国家假日制度改革课题,而遭到某些网民长达两年多的恶言谩骂和人身攻击,甚至还被人肉搜索,对其本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困扰,确实让人郁闷。蔡教授据此提出诉讼,当属固有的法律权利。同时,蔡作为主持国家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兼新闻发言人,并频频接受媒体采访,实际上已介入公共事务,成了公众人物。对其提出的建议和改革措施,公众有权进行理性批评,而其个人隐私比之普通民众其实已经大缩窄了。因此,对于网上的一些理性批评,蔡应具有容忍的雅量和大度,不能将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

但即使如此,任何人也没权利对蔡教授进行人身攻击、谩骂侮辱,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确实存在网友言论对蔡教授构成人身攻击和谩骂侮辱,特别是现实中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话,那么相关责任人面临法律的追究也是法律的必然。

至于网络运营商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当下却是具有争议和值得探索的问题。像百度吧、网络BBS、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平台,由于信息发布的即时性和信息的海量特征,网络服务商要在事前进行完全审查和监管几乎不现实也难以做到,因而要求完全杜绝恶意谩骂言论也不大可能。但基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权责相当的原则,倘若侵权事实确实发生了,网络服务商并不能撇清其法律责任,毕竟其提供了侵权的平台和条件,法律也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侵权用户、网络服务商应当如何分摊侵权责任似未有明确的分割。这给法律的执行造成了某些困扰。

正因如此,但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述的纠结。蔡继明诉百度的案件带出的启示又不仅仅于此。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一种整体,在侵权责任上已经被捆绑了。因而,网络服务商与网民之间如何共同构建新的法律关系,以及在行业自治、网民自律乃至彼此责任划分的前提下,共同重构、打造网络基本伦理和文明,使网络信息自由传播的权利不被滥用显得至关重要。换言之,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再发生也在呼唤着网络文明和伦理的重构。本案最大启示或许是,不管是谁都须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律的空白地带,不论是实名还是匿名都得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权利、自由的滥用必然走向其反面,进而对权利、自由本身带来不可预知的厄运。

柳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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