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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正规军 省级注资最低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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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4: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从事支付业务,请向央行申请许可证 图据CFP




数据来源:易观国际


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在明年9月1日之前向央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省范围内从事业务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

央行解释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央行确定的支付服务。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较为宽松。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客户备付金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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