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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细则出台 企业称无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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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0 00: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吴敏)支付企业离第三方支付牌照又近一步。昨日央行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进行细化。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支付企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最后一个政策门槛消除。

透露牌照开闸风声

一家大型支付企业业务主管昨日指出,此次正式发布的《实施细则》,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无多大实质变化,但它透露了牌照开闸的风声。

央行在9月下旬开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支付企业也随后开始准备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翘首以待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年内发牌成为可能

在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对本报记者表示首批许可证完全可能在年内发放。

部分支付企业指出,虽然年内时间紧迫,但由于此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进行报备,央行对部分支付企业较为了解,发牌或许只是流程问题。

此前央行在今年6月份发布,9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指出,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规定支付机构应将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量的10%等。

业内预测银联旗下的Chinapay有可能是首家获得牌照的企业,而随后才是各类大型支付企业。

■ 细则变化

备付金管理或另有细则

虽然企业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实施细则》并无多大实质变化,但实际上,细节上仍有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的60条细则,在正式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变为42条。

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机构可以但只能为自己开立一个非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确保客户的货币资金到达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即可使用。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预支其尚未到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货币资金,而这些备付金管理的规定未见于正式文件。

对此,一些行业人士指出,备付金管理的问题可能会有单独的进一步的细化条款来约束。

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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