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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盗版量刑标准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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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网络盗版量刑标准已明确  
商报讯 (记者 李子君)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时表示,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量刑标准目前已经明确。
“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 熊选国表示,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据了解,这次《意见》的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选国表示,这一次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会上同时表示,自从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元人民币。
(相关报道见第2版《商标侵权犯罪未遂也要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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