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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网络侵权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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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0: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见》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网站或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TechWeb配图)
【TechWeb消息】1月12日消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此前互联网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适用源于美国的“避风港原则”。中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认了这一原则在国内的有效性。此次出台的《意见》则进一步细化侵权界定和处罚标准。
《意见》第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还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不过,对此《意见》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过于严厉,不利于国内网站的发展。
据悉,2008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1637人。(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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