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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新规发布 盛大文学称利好创意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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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2: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echWeb报道】1月14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
该《意见》甫一公布,即引来业界一片叫好。《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属于“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意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解读。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认为《意见》较之前的法律规定,针对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义,极大的降低了对侵犯各种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定罪门槛,增加了认定营利的方法。该意见较之前只能单纯地依据非法所得金额及非法复制发行的数量作为定罪的起点标准,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案件刑事定罪的起点标准,对于推进刑事打击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与此同时,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积极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目前已协助执法机关破获四起网络文学侵权刑事案件,抓获十多名从事网络文学侵权犯罪活动的责任人。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深受网络侵权困扰。因网络侵权给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每年造成巨额损失,网络侵权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多个从事创意型行业的机构或个人仍饱受盗版侵权之苦,被侵权的作品之多,从事侵权的人员之众,仍是创意型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中国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盗版侵权问题仍不容忽视。
盛大文学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对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盛大文学将继续坚定的协助并配合执法机关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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