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账户
查看: 324|回复: 0

网络企业无理由实施不兼容 被视为不当竞争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2: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昨天,工信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暂行办法》里,工信部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擅自无理由不兼容,将被视为不当竞争。在《办法》中,工信部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平有序竞争。

办法还详细列举了几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等。

在该暂行办法中,工信部特别对用户端弹出窗口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互联网企业应该向用户提供明显的关闭标识,以及窗口关闭后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等。

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在意见稿罚则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可对违反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的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拒不赔礼道歉、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户

本版积分规则

存档|黑屋|手机|网络实验室 本站服务器由美国合租以及IDCLayer国际数据提供!!!

GMT+8, 2026-6-8 21:52 , Processed in 0.008525 second(s), 5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