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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推支付账户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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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30 07: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昨天从业内专家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证实,央行日前已向多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下发《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开立账户要实名登记
意见稿规定,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单位支付账户,还需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关联账户名与银行一致
意见稿要求,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但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只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不得用于收款。个人支付账户每日支付金额超过1万元,每月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连续10天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有三个关联账户以上的,需要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这一系列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对账户的管理更严格。
充值不得用信用卡透支
意见稿还规定,信用卡不得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不过,支付账户可为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包含房贷、车贷、助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
对于支付账户资金的流向问题,意见稿规定,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交易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此外,意见稿首次明确,移动电话远程支付适用该管理办法,但并没有提及移动支付业务的更多针对性规定。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相对于此前的版本,央行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业务合规,可操作性有所提升,更贴近于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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