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账户
查看: 343|回复: 0

格子铺卖假货导致保证金纠纷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1-12-20 15: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晚报制图 刘京

晚报记者 陆慧 报道
随着通货膨胀逐渐显现,租格寄售再次受追捧。店家靠寄售他人商品,从中赚取格子租金,并从货款里提成。而格主则只管上货,由店家派人看店,营业款结算打入银行账户。
近日,连锁格子店铺加盟企业“格格屋”,因保证金纠纷在网上引起一场“口水仗”,有格主质疑店家进场不看进货凭证,租后乱扣保证金;也有人为店家抱不平,赞成质量严控。
记者发现,作为一种新兴管理模式,格子店铺缺乏法律约束,大多只能靠企业自律。
【事件回放】格子创业保证金被扣
吴小姐和范小姐是职业化妆师,今年7月,她们经人介绍,决定合租格子卖化妆品。
7月10日,吴小姐出面与格格屋临汾二店签定了《格格屋GoGoWoo!商品销售协议》,约定在店里租借两个B类格子,租期为3个月,主营化妆品。签完合同,吴小姐交了3个月租金1700元,并与店家签定了一份《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交付商品保证金1000元。
近日,格格屋总部工作人员致电吴小姐,她们的部分商品因涉嫌假冒伪劣被总部扣留了。吴小姐前往总部处理。
起初,对方表示要以没收商品标价的4倍暂扣钱款,总计5000多元。面对这张清单,吴小姐拒绝签字处理。
后来,眼看三个月租期到了,销售金额达到了2400多元。范小姐前往总部讨说法,“我们的商品有的是请人从国外代购的,有的是朋友送的小样,朋友说是真的,但我们没有进货凭证,真是百口难辩。近2400多元货款加上1000元保证金,我们总共有3400多元在店家那里。 ”
截至记者发稿,格格屋根据协议约定,暂扣了4倍保证金1600元。其中1000元是保证金,600元是补充保证金。
【店方观点】查假前置,无可操作性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格格屋总部负责人,得知总部对此事也非常关注,并希望被通知到涉假的格主能主动与总部联系处理相关事宜。
上海格格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乔先生表示,商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因此总部非常注重商品质量问题,还特地成立了多个部门,连手对货架上的货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
乔总坦言,格主们卖的商品,有二手货、化妆品小样,也有他人赠送的。总部共有40多家店铺,每天都有格主补货或是租格。公司或门店对于查假有前置工序但不完全,因为化妆品查假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品类又繁多。
公司已在门店派驻懂化妆品的专业人才,或者让格格屋近万名格主在上货、更换货品前都到总部进行验收,明显不具可操作性。但格格屋作为一个零售企业,也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规定,要求格主在寄售商品过程中自律、自检,否则面临公司查假部门的严打。
严格监控,专业人士参与
据乔总介绍,公司采用4倍没收保证金的做法,在《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中与格主白纸黑字签字确认。也就是说,格主在商品寄售前,已经了解了格格屋对于商品准入的条件,格主应对自身所销售的商品的可靠性负起第一责任。商品的真假才是判断格格屋对于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的标准,而不是验货顺序的先后。
如果格主对此种做法有异议,可以拒绝签约。平时运营中,有专人负责巡店检查货品真假,一旦发现有假严查不贷。格主靠诚信保证在店内租格寄售的商品,都是真的,否则将面临4倍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正是因为这种严格的操作流程,才使得格格屋的品牌被许多格主所接受。
同时,乔总还向记者出示了暂扣吴小姐格子货品之一——四色腮红,经查该品牌的腮红从没出过四色的,且包装及内容物粗糙、品牌标识模糊,公司才认定这款产品有问题。
合同有效,坚称按章办事
4倍没收保证金是否合理?对于格主的种种质疑,乔总坚持声称,公司与格主所签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格格屋作为寄售行业,属特许经营的行业,公司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连锁加盟企业,以加盟店为主,直营店为辅。
公司加盟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私人的,一种是公司加盟。临汾二店是以私人名义加盟的,事后,店主注册了公司,公司就叫“上海城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作为格格屋的加盟店,总部委托店主、店主也有权力与格主签定租赁和诚信合同。
乔总表示,虽然合同签章上有瑕疵,但根据《合同法》似乎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前提是格主已经租了格子,门店也帮助其销售、对方也知道格格屋不可售假,已经具备了履行义务的前提了。
如果格主有商品因涉嫌假冒被暂扣,理应按合同办事,也欢迎格主通过法律途径沟通。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格格屋总部及所有门店将一如既往地严厉查处和打击在所有辖内门店售假贩假的格主。
【格主质疑】两份合同疑点重重
记者仔细查看了店家与格主签定的《商品销售协议》和《商品诚信经营承诺》,发现合同填写并不规范,最终落款人是同一人,公章敲的也都是 “上海城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但合同开头的“甲方”,却与公章不一致。 《商品销售协议》中甲方是格格屋临汾二店,《商品诚信经营承诺》则是上海聚元堂调剂有限公司格格屋事业管理总部,三者之间根本不匹配。
对于格格屋的做法,吴小姐和范小姐并不认同。 “因为是经朋友介绍的,与店家签合同时,我根本没看清楚,等总部通知时,才发现诚信承诺上写的是‘没收标示的销售价格的四倍保证金’。很多格主寄售的都是私人商品,怎么证明是真的呢?如果店家怀疑有假,理应由他们举证! ”
部分被扣保证金的格主并不认同格格屋的做法。吴小姐和范小姐告诉记者,与格格屋签订合同、货物上架前,店家从没要求过格主提供进货证明,为何等到货物上架才说是假的?作为零售商家,格格屋有责任保证上架的货品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而不是等上了架、开始计租了,才说发现有假货。
【记者调查】准入门槛低,经营难规范
记者发现,保证金制度是如今许多格子店铺约束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几乎没有一家格子店铺会对货品在上架前进行检查,也不查看进货凭证验明正身。大多店铺都是事后审查货品真假,这也容易与格主产生纠纷,被格主质疑赚租骗押;也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被售假格主上柜销售,或是以格子店铺作幌子欺诈格主钱财。
格格屋乔总告诉记者,目前,行业内缺乏相关规范,很多环节都靠企业自律。特别是对于行业准入门槛很低,这就导致整个行业层次不齐。
【律师说法】格格屋应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指出,格格屋采取的特许加盟的商业模式,加盟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格主签订合同。吴小姐签订的《商品销售协议》及《商品诚信经营承诺》的甲方加盖的公章均为“上海城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特许加盟商,有权与格主签约。
没收保证金,多是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或是格主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格格屋与格主签订的约定,若消费者或格格屋对寄售的商品提出质量异议的,则格主应提供该商品的有效凭证,包括专柜代购小票、海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品牌代理授权书、进货凭证、官方质检报告。因此,根据上述约定,若格主提供了该商品的有效凭证,则格格屋就无权没收格主的保证金。即使格格屋或消费者不认可格主提供的有效凭证,应由格格屋或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格格屋或消费者未能提供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之前,格格屋无权没收格主的保证金。
店主格主都有自查义务
为了缓解双方矛盾,保护双方利益,马律师建议,店方与格主签订寄售合同时,应明确向格主说明对于上架的商品,均应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并且在商品上架时,要求格主将该商品的相关凭证交付店方代为保管。
若格主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店方有权拒绝该商品的上架。若格主上架的商品售出后,因商品质量瑕疵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则店方可以约定由格主承担相应的损失。
对于格主而言,在购进商品进行寄售之前,也应对该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要求商品的出售方提供该商品的质量凭证,以及合法有效的发票,以便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寄售的没有相关有效凭证的赠品和样品,格主应提前与店方进行协商并在取得店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相关赠品和样品进行寄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户

本版积分规则

存档|黑屋|手机|网络实验室 本站服务器由美国合租以及IDCLayer国际数据提供!!!

GMT+8, 2026-6-9 18:12 , Processed in 0.008914 second(s), 5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