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君鹏 发表于 2009-11-3 18:53:19

开心网官司现场直播中......

[审判长]:原告指控的被告是?   [原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们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转移给了千像网景。现在应该还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维持网站的运营,并且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仍然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认为现在开心网的运营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像网景共同运营。ICP许可证虽然是千像网景的,但是一个网站没有域名的支持是不可能运营的,而网站的域名是在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像网景共同侵权。但是为了加快本案审理我方并没有提出追加千像网景作为本案被告。 [审判长]:原告方,法庭向你释明,目前的初步证据显示,开心网的网络信息提供商已不是本案被告,也就是说,即便本案你方指控的侵权行为成立,也可能因为主体的问题无法支持你方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你方明白吗?是否坚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否申请追加目前登记备案的经营者作为本案被告? [原告]:听清楚了。我坚持我的现有诉讼请求没有变更。不追加千像网景公司为本案被告。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企业的商誉由于对方的行为造成损害。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指定的媒体赔礼道歉? [原告]:大型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 [审判长]:被告方,目前kaixin.com域名是否还在你公司名下?    [被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主张1000万元的索赔依据是什么,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1、被告曾经在诉前禁令的反驳意见中主张如果停止会运营会导致5000万的损失,我们据此确定索赔依据。对方的网站停止运营就会遭受5000万的损失,那原告的损失肯定会更多。2、根据我方收益的减少。原告的开心网每一个用户都可以带来0.64元的广告收入。被告的注册用户数35062650。两者相乘是2200多万元,这就是原告的损失。而我方的诉讼请求远远低于这个数字。         [审判长]:被告方,你方对原告的计算方式有何异议?   [被告]:不同意,依据应为被告获利、定额赔偿,对方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用户是由于被告的优质服务吸引来的。原告的计算基数也是有错误的。         [审判长]:下面,原、被告分别陈述一下各自网站的营利模式?    [原告]:盈利模式有自己的商业方案,未来的商业方案不清楚,目前的盈利主要是靠广告收入。   [被告]:需要和公司核实。公司目前主要是投入、培育市场。       [审判长]:被告方,你方网站目前有多少注册用户?    [被告]:3410万左右。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事实问题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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