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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查网络赌博指导意见:Q币等虚拟货币算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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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18: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8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了解到,重庆针对这个意见已出台操作细则——《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的指导意见》。

在此期间,我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8件15人,涉案金额约1326.28万元。其中,以赌博罪批捕1件1人,涉案金额共约100万元;以开设赌场罪起诉3件5人。

3人以上可构成聚众赌博

市高检介绍,参与网上赌博是按照2005年的司法解释定罪的,这与传统赌博的参赌认定没有任何不同。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都属于聚众赌博罪。

虚拟货币认定为赌资

指导意见规定,虚拟货币仍认定为赌资,按照购买这些虚拟货币所需的实际货币金额计算。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赌资。(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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