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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收入超五万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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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0: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陈菲 隋笑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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