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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涉密电脑擅自上网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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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达人 发表于 2010-2-26 0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image.Cnlabs.Net 网络实验室.com.cn/h001/h53/img201002250921440.jpg"><BR>未经批准,禁止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BR><BR><IMG src="http://image.Cnlabs.Net 网络实验室.com.cn/h001/h53/img201002250921451.jpg"><BR>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BR><BR><IMG src="http://image.Cnlabs.Net 网络实验室.com.cn/h001/h53/img201002250921472.jpg"><BR>不得通过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P><P>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P><P>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本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P><P>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P><P>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P><P>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P><P>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P><P>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P><P>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P><P>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P><P>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P><P><STRONG>  保密法修订草案界定12种违规行为</STRONG></P><P>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其中,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清晰界定了12种违规行为。</P><P>  新华社发</P><P>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P><P>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P><P>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P><P>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P><P>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P><P>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P><P>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P><P>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P><P>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P><P>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P><P>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P><P>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P><P>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P><P>  <STRONG>拟限定定密层级</STRONG></P><P><STRONG>  防定密过多过滥</STRONG></P><P>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P><P>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P><P>  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原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有关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P><P>  <STRONG>拟明确保密期限</STRONG></P><P><STRONG>  绝密级不超30年</STRONG></P><P>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张滨 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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