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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企业静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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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达人 发表于 2010-9-1 13: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搜狐IT消息】9月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日开始施行。</P><P>  《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取得许可证,此举标志着央行将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但由于目前《办法》实施细则仍未发放,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仍无具体办法和渠道向央行递交申请。各公司仍处于各自备案阶段,等待央行细则出台。</P><P>  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P><P>  根据央行数据,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P><P>  公开报道显示,目前全国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向央行报备的企业共约130多家。这也意味着,《办法》出台以后,至少将有1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清洗出局。</P><P>  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申请牌照无疑是公司下半年重要工作之一,目前仍在等待央行进一步的具体申请办法。唐彬说,央行去年曾要求2009年7月底前完成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登记备案,从那时起易宝支付就开始牌照申请的准备工作。</P><P>  汇付天下CEO周晔表示,将在8月底前完成央行规定的所有硬指标,然后提交材料,积极申请。</P><P>  快钱公司CEO关国光表示,正在等待央行出台关于《办法》的实施细则,细则出台以后,将按照其具体要求递交材料。</P><P><STRONG>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部分内容摘取:</STRONG></P><P>  1 办法第四条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P><P>  2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P><P>  3 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P><P>  4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P><P>  5 支付机构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P><P>  6 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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