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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新规:商标权不代表网络标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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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达人 发表于 2010-9-11 22: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针对日前被受关注的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正式实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焦亚尼秘书长作出自己的解读:&ldquo;网络的品牌资产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企业也不一定能夺回有争议的域名及网址品牌。 &rdquo;</p><p>&ldquo;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品牌的认识和保护还稍显狭隘。 &rdquo;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蓝传仿先生认为,&ldquo;企业的品牌不仅仅指商标,如今企业应当把品牌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在互联网领域赋予它更多的价值。 &rdquo;</p><p>对此,焦亚尼女士介绍了两类商标权不能对抗网络标识的常见网上争议情况:第一,虽然两个企业在同一行业内使用了相同商号,但在互联网领域,遵循先注先得原则。第二,如果企业商标带有某些常见词汇或特定称谓,很可能不能作为在先权争议网址资源。</p><p>企业对品牌资产应该形成 &ldquo;商标+域名+网址资源&rdquo;的全网保护,通过加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的保护,提升品牌在新网络时代的价值,并为商标保驾护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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