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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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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4: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凤凰网科技讯 6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据悉,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专题:第三方支付民营队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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