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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从事第三方支付企业需1年内获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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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4: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凤凰网科技讯 6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据悉,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此外,央行还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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