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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9月起实施 央行低门槛放行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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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4: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资格明确。央行昨天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央行对一直生存在半阳光状态下的第三方支付行业亮起绿灯,予以低门槛放行。

■《办法》要点

1

未经申请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

最低注册资金门槛3000万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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