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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禁人肉搜索” 防范立法“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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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07: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6日,《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原先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的条款已被删除。目前该条款已被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新华网7月27日)

原有条款是这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与现在修改后的条款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原有的条款有限制公民权利之嫌,而现有的条款则以限制公共权力为主。

按照《草案》起草部门当初的说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这一说法明显强词夺理,它没有区分普通公民和官员的隐私,而将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也一并打包成公民隐私,一并受到保护。于是,禁止公民擅自发布、传播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当然包含禁止人肉搜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旗号下,官员的隐私就作为私货悄悄地夹带进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的说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本意是规范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可实际上,法规草案交给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起草后,有关政府部门却将本应禁止金融、保险、电信等公营部门擅自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的规定,扩大到禁止人肉搜索,进而将官员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也列入保护范畴,不免有塞私货之嫌。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等人的腐败案件被揭露后,人们第一次知道了立法腐败的概念,但我要说,立法上的塞私货、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危害,比立法腐败严重得多。因为,立法腐败往往只是个案,是个别官员所为,但这种立法上的塞私货,却往往是政府部门集体所为,而且极为普遍。这主要是在于目前的许多立法草案往往交由政府部门来起草,政府部门主导了法案的起草、修订。而政府部门往往曲解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在草案的起草中,将立法机关的本意完全置之不理,而将部门或者官员的利益夹带其中。此次浙江省的相关条款的出炉就是一例,幸好浙江省立法机关在审议时明察秋毫,将限制公民权利的条款,恢复为限制公共权力的条款。

法律草案的塞私货、暗渡陈仓值得警惕,部门立法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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