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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明确预付卡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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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8 16: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央行昨天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预付卡的判定标准以及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

公交卡不在规范范围内

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里,央行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但有三种情况不在范围之内。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这意味着包括社保卡、公交一卡通以及电信运营商的电话充值卡不会受到该《办法》的管制。

在途资金也算备付金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央行规定,客户备付金包括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保管的货币资金;收款人委托收取的、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在途资金也被纳入备付金范围,监管较为严格。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人士称。

根据央行此前发布的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意味着支付机构需要拿10%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此前有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灵活且风险小,希望央行可以区别监管,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有相关内容。

调整价格需提前30天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价格制定和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调整事项30日。

对此,易观国际分析师曹飞表示,目前大部分非金融类支付机构提供给每个商家的服务收费方式,根据卡种有不同形式,相对灵活。如果执行该标准意味着非金融类支付机构将提供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产品,可能会对支付机构造成一定影响,关键看央行执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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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支付业务须持证上岗

6月21日,央行发布相关办法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有一年时间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将无法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央行同时表示,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去年4月份,央行开始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摸底。

据央行此前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这些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

(苏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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