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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家:警惕3Q之争成为互联网业“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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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19 00: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腾讯与360之间的‘非常’竞争,迫使数亿用户面临对网络工具的艰难选择,这考验着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机制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也关系到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文化的长远生态。

11月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竞争法视野下的QQ与360之争研讨会上,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3Q之争(即360和QQ之争)中两家企业分别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须经济法制建设发力,否则,恐会影响社会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信心,甚至成为互联网业的‘三聚氰胺’。

双方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5日的研讨会上,与会的经济法专家普遍表示,腾讯公司在这场3Q之争中,迫使用户在QQ与360软件之间二选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360公司对腾讯偷窥用户隐私的指责,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QQ在中国拥有6亿用户,占据中国即时通讯市场份额的77%以上,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8条对垄断的认定标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黄晋表示,在此情况下,腾讯公司发信迫使数亿QQ用户必须进行非此即彼的站队战,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文学国也认为,腾讯在3Q之争中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试图挟6亿用户来抵制360软件,客观上限制了360公司的竞争。腾讯无疑违反了《反垄断法》第6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文学国说,工商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出面制止。

腾讯公司3日作出的非常艰难的决定,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里遭到了法学家的质疑。黄晋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都认为,腾讯公司在信件中要求QQ用户只有在卸载了360软件后才能使用QQ服务,有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嫌疑此举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是无正当理由的强制交易。黄晋表示,腾讯发信宣布艰难决定的同时,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腾讯公司在3Q之争中不是唯一的违法者。

吴宏伟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同时指出,360公司指责QQ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同样涉嫌触犯法网。QQ软件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目前还有待认证。但在此之前,360公司散布此类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嫌疑。吴宏伟教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社科院研究员、反垄断法专家毛晓飞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

她提出,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具有特殊性,市场份额不能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应看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在‘3Q’之争中我们看到,MSN等聊天软件可以迅速替代QQ的份额,可见腾讯公司的‘垄断地位’仅是推定。她表示,腾讯公司是否真如民众所直观感知的那样,以垄断地位违背《反垄断法》,还有待相关部门的确证。

工信部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3Q之争持续到目前,腾讯公司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是否滥用了市场权力,皆没有得到确证。因此,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能否严格适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存在疑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海放却认为,不必过于拘泥于法条的一一对应。他指出,即使腾讯与360公司在此场竞争中的招式,目前不能严格比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规范,但是二者的既有行为,的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笼统规定。竞争法领域,抽象条款同样具有约束力。姚海放说,不管事实认定如何,‘3Q’之争中两家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毋庸置疑。

3Q之争向现有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如刘继峰教授所说:这一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矛盾,涉及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域,侵害了多方主体的权益。网络世界需要怎样的竞争规范?国家力量应如何介入?这都是网络时代给竞争法提出的新问题。

黄晋研究员认为,我国目前的网络世界,还处在竞争规则匮乏的丛林生态时代,现实中的竞争法还难以规范网络这个新领域。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却认为,现实与网络不能一刀两断,现实社会的竞争法规范,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可以适用。但他同时补充说,现有的竞争法需要一些修改和补充,以更加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考虑到网络竞争环境下,现代技术的力量容易被企业滥用,从而成为危及公共利益的工具,刘继峰教授也同意从立法环节完善竞争法的观点。他指出:如何约束没有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企业,采取公平自由的竞争方式,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来修改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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