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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命发帖诋毁竞争对手 所在企业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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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12-20 23: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宁远 记者任明超)海南首例商业诋毁案日前审结,青年员工受命诋毁竞争对手,其所在单位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竞争对手经济损失10万元。

2009年7月16日,海南南国食品销售总监徐某将营销客服钟某叫到办公室,告知其春光的糖果在大润发超市全部下架,原因是该超市内部查出春光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让其将该消息通过某些途径向公众传播出去。钟某问徐某要使用何种途径传播,徐某说在一些大的网络论坛上发表,并要求其办完此事后向她汇报。

当天下午,钟某用南国食品公司企划部办公室电脑在海南一家网络论坛上注册cpkg账户,然后用该账户在该论坛投诉报料板块发布《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姓》的帖子,称春光食品的糖果大肠杆菌严重超标,并呼吁相关部门相关报纸都出面来抵制‘春光’,不要让他的产品继续危害人类健康。之后钟某用内部电话向徐某进行了汇报。同年7月22日,在该网络论坛又出现题为《春光食品沦陷,谁还能代表海南特色食品形象》的文章,继续称春光产品不合格,帖子被众多论坛转载。

2010年7月24日,春光食品向海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报案,以发帖者涉嫌侵权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为由,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立案调查。虽然海口市公安局此后以徐某、钟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案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但是,春光食品还是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国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编写故事,通过网络报料春光食品生产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呼吁相关部门出面抵制春光食品的行为,虽无直接的证据证明系钟某代表南国食品所为,但钟某作为个体,与春光食品之间并无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其无端编造虚假事实发布于网络媒体,制造诋毁春光食品的市场形象、破坏其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事端,不符合常理。而且事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将自己行为转嫁给上司,但至今仍在南国食品工作,且未受任何处分;销售总监徐某在明知钟某所发帖子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仍跟帖呼应,亦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确认,钟某发帖是被指使执行工作任务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南国食品承担。

法院方面指出,春光食品和南国食品均为从事加工、销售椰子等海南特产制品的企业,属同业竞争者。南国食品捏造春光食品加工销售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造成小孩食用后肚子疼的虚伪事实,并通过知名度较高的传媒网站予以发布,其主观上存在对春光食品的商品进行贬损的侵权故意,其行为客观上毁损了竞争者的企业市场形象,因此,南国食品的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基本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要求南国食品立即停止散布损害春光食品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不当言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春光食品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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