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账户
查看: 734|回复: 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2-5-21 2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5月21日讯 记者梁士斌 国家邮政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将快递业务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给其他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委托给个人经营。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不得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户

本版积分规则

存档|黑屋|手机|网络实验室 本站服务器由美国合租以及IDCLayer国际数据提供!!!

GMT+8, 2026-6-4 16:35 , Processed in 0.009082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