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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售卖公民信息 最高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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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5-25 13: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昨日,《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称,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若售卖或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给他人,最高将被罚10万元。

  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推动全省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

  该条例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如果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日起至6月24日市民可以登录广东省法制办公室网站发表对该条例的立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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