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账户
查看: 317|回复: 0

发布非法集资广告须担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1-12-21 0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罗列了非法集资的多种具体情形。其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也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同时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解释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其次,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户

本版积分规则

存档|黑屋|手机|网络实验室 本站服务器由美国合租以及IDCLayer国际数据提供!!!

GMT+8, 2026-6-8 22:56 , Processed in 0.009391 second(s), 5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